營業秘密法 第12條 法規:營業秘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2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