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依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審查時,應依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
對於高風險情形,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進行交易前,取得銀樓業之負責人或高階管理人員之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符合前項高風險情形,並應採取前項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指定之制裁名單。
二、銀樓業之客戶,若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