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適時並每年定期清查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作業流程,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及個人資料作業流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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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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