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18條 法規: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8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由第三條所設之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內部稽核,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一、修正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二、評估報告中有不符合法令或有違法之虞者,應規劃並採取相關改善及預防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