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於業務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應刪除、銷毀或停止處理、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
如將相關之個人資料移轉第三人,於移轉前,應確認該第三人依法有權蒐集該個人資料。
前項之移轉,應採取合法且適當之方式為之。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17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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