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工具與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人員、作業、設備及技術之安全管理措施。
本法規已於 2023-11-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