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零售業,指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且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受經濟部(以下簡稱…
- 第3條網際網路零售業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設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
- 第4條網際網路零售業應對內公開周知個資保護政策,使所屬人員明確瞭解及遵循,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
- 第5條第三條之安全維護計畫應納入符合第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具體內容。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隨時檢視其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該法令…
- 第6條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適時並每年定期清查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作業流程,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
- 第7條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適時並每年定期評估其因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面臨的法律或其他風險,並訂定適當之管控及因應措施。
-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前條因應措施,應包括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應變機制,其內容應對下列事項為具體規定:一、降低、控制…
- 第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網際網路零售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具體程序或機制,並提出有效方式維持其運作:一、檢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 第10條網際網路零售業如有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機制,應適時提醒消費者應用,並為適當之公告。
- 第11條網際網路零售業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工具與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人員、作…
- 第12條前條之人員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二、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
- 第13條第十一條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訂定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使用規範並確實執行之。二、個人資料儲存媒體於廢棄或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