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8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8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於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正當理由退保者,處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投保;屆期未投保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投保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