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6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第6條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