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委員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
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