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評鑑委員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