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2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依本辦法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有限合夥負責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出具委託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