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現金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繳納之日期及金額、送存銀行之日期及帳戶,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得以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替代。有限合夥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出資者,得以專戶儲存契約書或代收出資契約,及銀行收足出資證明或存摺影本替代。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應編製調節表。出資已動用者,應檢附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出資轉存定期存款者,應載明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