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0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0條 會計師查核現金出資,應查核出資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查核債權出資,應查核其對有限合夥之債權發生原因是否確實。出資已動用者,應查核有限合夥之附表說明,並核對各項憑證。出資轉存定期存款者,應查核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