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52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52條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