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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
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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