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46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46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