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41-1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41-1條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