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45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45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