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43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43條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