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42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42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