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 第41-1條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
- 第42條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受贈資…
- 第43條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
- 第44條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 第45條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
- 第46條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
- 第47條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
- 第48條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 第49條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項目,按期提列折耗額。
- 第50條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
- 第51條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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