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19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9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