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8條 法規: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8條 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