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