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35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5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