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5條 法規: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5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