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帶、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