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8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8條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申請、獎勵、授權使用、廢止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