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7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