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15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5條 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