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3條 法規: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路、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本條定義的名詞 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