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標準所稱融資租賃,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之租賃交易: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者。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者。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