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34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營運 第34條 除前條第一項或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人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