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夥:一、死亡。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三、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四、除名。前項第四款之除名,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經普通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怠忽職守,致嚴重損害有限合夥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