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18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營運 第18條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