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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查閱、抄錄或限制其範圍。
有限合夥下列登記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一、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所在地。
四、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五、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者,其種類。
六、存續期間。
七、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八、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九、經理人姓名。
十、約定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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