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法規: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1條 有限合夥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登記:一、違反公序良俗。二、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四、政府依法實施專營。五、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