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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有限合夥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有限合夥字樣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有限合夥名稱標明前項第一款之文字者,應置於有限合夥特取名稱之前。
有限合夥名稱標明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有限合夥字樣之前。
外國有限合夥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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