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外國有限合夥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有限合夥名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