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申請並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