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外國憑證機構於其本國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告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