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318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一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第318條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