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5條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 第316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
- 第316-1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
- 第316-2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 第317條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
- 第317-1條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二、存…
- 第317-2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二、被分…
- 第318條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
- 第319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 第319-1條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
- 第320條(刪除)
- 第32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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