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255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節 公司債 第255條 董事會在實行前條請求前,應將全體記名債券應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其所認金額,及已發行之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暨金額,開列清冊,連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文件,送交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前項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