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條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