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251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節 公司債 第251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