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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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18-1條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 第218-2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
- 第219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監察人違…
- 第220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第221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 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 第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 第225條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 第226條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 第227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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