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6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
- 第216-1條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
- 第217條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 第217-1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 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
- 第218-2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
- 第219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監察人違…
- 第220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第221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 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 第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 第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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