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7條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 第217-1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 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
- 第218-1條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 第218-2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
- 第219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監察人違…
- 第221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 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 第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 第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 第225條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 第226條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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