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8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